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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管力度, 落实妇女儿童特殊保护
来源:admin 时间:2009-07-10 浏览: 1 字体: [ ]

加强监管力度,落实妇女儿童特殊保护

劳动保障部门一贯重视妇女儿童工作,按照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要求,立足部门实际,切实加大就业再就业帮扶工作力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强化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劳动保护,维护了广大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通过普法宣传、主动巡查、劳动争议仲裁等各种有力手段,坚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等法律法规,为我区妇女儿童事业发展和权益保障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活动,提高妇女儿童法律意识

我局利用重要节日协同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大型法律法规宣传活动。通过多形式、多渠道大力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营造了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增强了妇女群众的法律意识。

二、强化政府行为,促进就业再就业目标实现

我区采取了一系列促进妇女就业、保障妇女权益的政策措施,拓宽妇女就业领域,开辟妇女就业渠道,以促进下岗女工的再就业和农村妇女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根据就业状况及时免费为女职工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岗位;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劳动就业平台作用,通过技能培训,向女职工传授科学知识,帮助女职工提高再就业的技能。劳动就业处举办了家政服务员、纺织、服装制作工、计算机等各类型女性培训班,参训人员1866人次,提供社区服务岗位200余个,帮助近千名流动人口就业。积极开展对妇女就业、再就业的帮扶。通过两级劳动保障网络,为求职妇女提供用工信息发布、职业介绍、就业培训、劳动保护等一条龙服务。

三、加强劳动保障执法力度,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1、我局加大劳动保障执法力度,深入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切实加强对合同约定内容的审核,注重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监督指导企业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各项规定。以女职工从业较多的服装加工等行业为重点,开展了以劳动合同签订等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查处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强迫女工超时、超强度劳动,违反男女同工同酬原则,及非法使用童工等行为。从总的情况看,大部分国有企业和管理比较规范的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基本上能够对“四期”女职工予以适当照顾,认真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原则。

2、部分企业对女职工“四期保护”仍不重视。今年我区受理了多起妇女孕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关系、降低工资待遇的劳动争议,部分私营企业不愿承担女职工“四期保护”的责任,利用种种手段迫使女职工辞职。针对这些劳动纠纷,区仲裁委严格依照《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公正裁决,切实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今后我局将加大宣传力度和主动巡查力度,努力引导企业知法、懂法、守法,维护妇女儿童的正当权益。

3、通过长期的宣传,我区企业都能认识到非法使用童工是劳动违法行为的高压线。今年我区未接到非法使用童工的举报,在主动巡查中,未发现有企业使用童工。企业在使用未成年工时,能按照法律法规,不安排从事禁忌的劳动,不安排加班加点,并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四、下一步打算

1、进一步优化妇女儿童发展环境。一是大力宣传,提高认识。通过宣传提高妇女儿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提高企业合法经营的意识,为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巩固主观世界的基础。二是发展更多适合妇女特点的就业岗位,发展妇女就业为主的经济实体。三是坚决打击各种劳动违法行为,努力营造和平、稳定、祥和的社会环境。
  2、进一步加大女性就业再就业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体系的作用,在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技能培训等方面为女性求职者实行一条龙服务,进一步优化女性从业人员就业、择业、创业的大环境。积极鼓励和引导城镇失业女性自谋职业、自主择业、自强创业。同时按照统筹城乡就业的目标,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劳动力特别是农村女性的就业培训工作力度,帮助她们切实转变就业观念,增强就业技能,提高农村女性劳动力的就业竞争能力。

3、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力度,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加大宣传力度,突出工作重点,集中力量攻坚,努力使所有城镇女性从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险体系。逐步扩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继续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4、进一步加大女职工和儿童权益保护力度
  坚持日常巡视、专项检查、举报专查的监察执法机制,在平时对用人单位进行抽查的基础上,每年开展l2次女职工特殊保护和禁止使用童工的专项检查,对职工的举报投诉坚决一查到底,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争取彻底杜绝违反女职工特殊保护要求和违法使用童工现象的发生,全力维护起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港闸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