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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由来和推进策略
来源:妇联管理员 时间:2015-01-27 浏览: 1 字体: [ ]

第一讲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由来
1995年9月4日,江泽民主席在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明确提出:“男女平等是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妇女地位的尊重和对妇女工作的重视,是新时期对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丰富和发展。对进一步推动我国妇女解放事业的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所谓男女平等,主要是指男女之间人的尊严和价值的平等及男女权利、机会和责任的平等。
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论基础
国策是国家的基本政策,所谓政策,是国家和政党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和任务而规定的行动准则,集中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和切身要求。国家根据政策的适用范围和稳定程度,分别制定基本政策,一般政策和具体政策。其中,基本政策是根本性的政策,在政策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是国家规范全国范围内较长时期行为的总政策和在某一基本领域所实行的主要政策。它的适用范围宽,稳定程度强,能够长时期地起指导作用,关系到国家的发展与进步。基本政策规定和指导一般政策和具体政策,对一般政策和各项具体政策起导向和制约作用。把男女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提出来,是出于对我国社会发展的战略思考。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告诉我们,妇女与男子同是人类历史前进的推动者,同是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应该具有同等的人格和尊严,同等的权利和地位,这就是男女平等。妇女和男子一样,不仅是社会存在和变革的主体和受益者,她们还对人类繁衍做出了特殊贡献。如果占人类二分之一的女性被排除在社会发展进程之外,那么发展必将是无力和片面的。只有妇女全面参与发展,人类社会才能实现真正的可持续发展。当今我国社会,在理论上反对男女平等的人恐怕是不多了,但在实际工作和日常生活中,男女不平等的现象却并不鲜见。原因之一,是社会上为数不少的人,包括某些居于领导岗位的干部,在思想上还没有树立起马克思主义的妇女观,有的忽视妇女的作用和对妇女权益的维护,对歧视妇女现象纠正不力,有的把男女平等只当成权宜之计,或是对妇女的照顾。把男女平等提到基本国策的高度,作为政府、工作人员、全民的行动准则,将有力地推进解放事实存在的男女不平等,有力地推进妇女解放的进程。在世纪之交把男女平等确定为基本国策,不仅充分体现了我国党和政府对妇女地位的重视,而且将对我国妇女的解放事业产生跨世纪的影响。
二、男女平等已成为世界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
妇女问题一向是联合国社会发展领域关注的重点。《联合国宪章》序言明确写了:“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1946年,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设立了一个由15个成员国组成的妇女地位委员会,专门研究有关妇女权利的紧迫问题,审议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教育等方面权利与地位的状况,提出建议并制定促进提高妇女地位的措施。1975年以来,联合国又创办了“提高妇女地位国际研究训练所”、“妇女发展基金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这些机构的建立,表明了国际社会对男女平等问题的关注。
妇地会成立后,联合国在提高妇女地位、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果。其中最重要的是近二十年来召开了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将妇女问题作为国际性政府间会议专题讨论,通过了一系列提高妇女地位的文件。1975年第一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了《关于妇女的平等地位和她们对发展与和平的贡献的宣言》(简称《墨西哥宣言》)和《为实现妇女年目标而制定的世界行动计划》(简称《世界行动计划》)。大会建议1976年——1985年为“联合国妇女十年”,得到了联合国的采纳。1980年第二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妇女十年后半期行动纲领》(简称《行动纲领》),举行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签字仪式。1985年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了《到2000年提高妇女地位内罗毕前瞻性战略》这一国际社会公认的提高妇女地位的纲领性文件。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审查和评价了各国执行《内罗毕战略》的情况,通过了加速执行《内罗毕战略》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敦促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作出新的承诺,以确保在本世纪最后5年实现《内罗毕战略》的各项目标。
在《内罗毕战略》的推动和影响下,世界妇女事业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新进展。许多国家建立和加强了全国性妇女事务机构。在拉美,绝大多数国家成立了妇女局;亚太地区也相继成立了各类妇女机构,如澳大利亚在国务院下设妇女办公室,日本、韩国、泰国都设有部级的妇女事务代理,菲律宾设有妇女角色全国委员会,印度、马来西亚、马尔代夫、萨摩亚设有顾问团,直接向总理反映有关问题。在中国,国务院成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成立了妇女儿童专门组。这表明,妇女发展越来越引起政府的重视,男女平等已成为世界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
从《墨西哥宣言》、哥本哈根《北京宣言》,显示了近20年来各国政府与国际社会为争取男女平等、推动社会发展、谋求世界和平所进行的不懈努力和取得的可喜成果。但至今除我国外其他国家还未把男女平等定为一项基本国策。在全世界100多个国家的政府首脑和高层官员以及几万名关心妇女发展的国际社会各界人士云集北京时,中国作为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东道国,庄严宣告男女平等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这不仅符合世界历史潮流,而且已经走在所有国家的最前列,是对人类的解放特别是对妇女解放的划时代的贡献。
三、男女平等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中国经历了几千年封建社会和百余年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中国妇女曾经有过长期受压迫、受屈辱、受摧残的悲惨遭遇,处在社会的最底层,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各方面无任何地位可言。
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便将实现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作为奋斗目标之一。李大钊、陈独秀、向警予等中国最早的马克思主义者和中国妇女解放的先驱,都较早地关注妇女问题,用马克思主义妇女观阐述妇女问题。毛泽东科学地分析了中国妇女的存在状况,指出了在斗争中求解放,在生产中求平等的妇女解放道路,使中国妇女运动与中国革命同步发展,并最终赢得胜利。
新中国成立后,妇女以崭新的姿态与男子一起成了新中国的主人,并且逐渐在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等方面取得了独立地位。经过不断努力,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据,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劳动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在内的一整套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社会发展的法律体系。这在世界上是不多见的。现在中国妇女已享有中国社会几千年来从未达到、许多发达国家历时数百年方才得到承认的平等权利。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中国妇女的聪明才智极大地释放出来,成为创造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伟大力量,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又从经济角度构筑着新的促进男女共同发展的构架。可以说,中国在实现男女平等方面取得的成就,是举世公认和瞩目的。男女平等事实上已成为我国治国和建设的准则。
第二讲 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策略
“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个基本国策”,这不仅是对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认识的一个大飞跃,同时也是我国妇女解放史上的一座新的里程碑。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特别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贯彻落实的力度。
第一,加强“国策”宣传,强化“国策”意识。基本国策,应当是治理和建设国家的根本大策,也是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必然严格遵循和认真执行的根本准则。国策问题,说到底是一个非常重要、非常严肃的政治问题。江泽民同志指出,如果“政治上出了偏差,那就会像古人所说的‘谬误出于口,则乱及万里之外’,不仅容易把人们的思想搞乱,有的还可能在国内外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必须把学习宣传这个“基本国策”当作一个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要坚持“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充分运用各种新闻媒介和良好的社会氛围,从而推动全社会树立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推动各级党委、政府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及其妇女观来分析认识妇女问题,指导妇女工作,并将男女平等的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
第二,推进妇女参与经济活动和政治发展,促进妇女地位明显提高。恩格斯曾指出:“只要妇女仍然排除于社会的生产劳动之外,而只限于从事家庭的私人劳动,那么,妇女的解放,妇女同男子的平等,现在和将来都是不可能的。”妇女就业是妇女参与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基本形式,也是实现男女平等的重要基础。要从贯彻执行基本国策的高度,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切实做好女职工的再就业工作,保障妇女与男子一样,同样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运用生产资料从事劳动的权利。妇女参政议政,是衡量妇女解放程度的重要标尺。由于目前正处于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在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矛盾,如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竞争与男女不在同一起跑线上的矛盾;人才缺乏与女性自身素质偏低的矛盾;女干部比例有所提高与分布不够合理的矛盾,等等。当前,促进妇女政治发展,要把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摆上重要工作日程,进一步明确目标,完善政策措施,工作中特别要注意做到“四个结合”,即:确定目标与付诸实施相结合,平等竞争与政策保护相结合,组织培养与主观努力相结合,大胆选拔与量才授职相结合。
第三,加强法制建设,维护合法权益。妇女是社会上特别需要法律支持和保护的特殊群体。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关法律知识不够普及,许多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淡薄;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在一些地区和单位比较突出。此外,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某些法律原有的法规内容滞后,需要修改和完善;还有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待制定一些新的法律法规来加以规范。为此,一要大力开展有关保护妇女的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全民的法律意识;二要在搞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修改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三要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如授予有关行政机关、妇女组织、社会公众以及新闻媒体等享有法定的监督权利和义务,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举报、申诉、舆论曝光、限期纠正等形式实施监督,等等。
第四,加强教育和培训,切实提高妇女自身的整体素质。几千年的男性中心社会和长期的封建宗法观念,使妇女在整体上处于劣势地位,造成了相当一部分妇女的弱者心态和依附心理。要使法律上的男女平等真正成为事实上的男女平等,首先而且最终也只能依靠妇女自己的努力奋斗。为此,必须大力加强对妇女的培训和教育,特别注重促进妇女思想观念的更新:一要克服依附观念,树立主体意识,鼓励妇女自觉地进入与男子平等的主体角色;二要摒弃太平观念,树立竞争意识,鼓励妇女锐意进取,竞争拼搏;三要淡化传统伦理观念,强化民主和法律意识,鼓励妇女在婚姻、家庭生活乃至整个社会生活中认识自身的法律主体地位,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利益。在提高妇女的文化科技素质同时,注意推进妇女改变生活方式,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业余活动,让妇女在闲暇时光能开阔眼界,增长见识,休息身心;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妇女实现物质生活与精神文化生活的完美结合。愿广大妇女发挥优势,勇敢地破除旧传统、旧观念的长期积淀,闯过社会转型时期的种种困扰和难关,以自身素质和实力的提高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